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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规!农村建房不能超3层 要建房的可得注意了

    信息发布者:肖林飞
    2017-09-20 20:22:04   转载

    2017-09-12

     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,日前,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》出台,我市将从加强镇村规划管理、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、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等六方面,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,有效预防和整治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。

      《实施意见》要求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镇村规划,明确乡(镇)人民政府是乡(镇)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,引导农民依规划建房,不按乡(镇)规划、村庄规划选址的,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;严把用地审批关,明确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,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和“一户一宅”制度。

      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,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;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,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;因地形条件限制、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、荒坡的,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。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,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。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要突出体现赣南客家民居特色,建设经济实用、安全美观、环保节能、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,努力实现“有新房、有新村、有新貌”。同时,每个行政村要落实一名村级技术指导员,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并落实风貌管控要求。要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、农村建筑个体工匠的技能培训。要求新建房户对拆旧建新、退回老宅基地、用地面积、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。

      同时,我市将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、农村住房违法建设举报制度、农村住房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机制和市、县两级督查制度。深入开展“两违”集中整治,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,健全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,严格农村住房违法建设管控责任追究,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乡(镇)人民政府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考核评价体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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